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见的复议前置情形如下:1.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2. 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海关法》第六十四条)。3. 审计争议案件(《审计法》第四十八条)。4.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5. 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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