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离婚案件当事人对自身婚姻关系处理的真实意愿表达。首先,强调了当事人即便有代理人,通常也需亲自出庭,以便法官能直接观察当事人的态度和想法。其次,考虑到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允许提交书面意见,确保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形式阐述自己对于离婚相关事宜的看法,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主张,从而保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使诉讼程序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公正处理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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