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形式可书面或口头。2. 受理: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3. 审理:复议机关受理后,会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需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及证据等。复议机关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调查取证,必要时听取意见。4. 决定:复议机关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并书面送达当事人。5. 执行:被申请人应履行复议决定,申请人、第三人对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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