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关人时间不定。若被拘留人未被逮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若被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还有可能继续延长。此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总之,看守所关人时间因案件具体情况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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