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筑工人刘师傅为包工头杨某承建的两处农村自建房提供小青瓦屋顶铺贴劳务。他们此前已经通过口头协商合作过多个项目,彼此信任,一直按照固定单价乘以实际铺贴面积进行结算,滴水和翘角等工序还会单独计价。刘师傅勤勤恳恳完成了工作,分别在2023年5月和12月通过微信向杨某发送了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单及费用明细,一处工程款为24,725元,另一处为100,457元,合计123,700元。杨某在微信里没有对金额提出异议,还在2024年1月27日亲笔书写了电子欠条,明确“今欠刘泽帅贴瓦工钱123,700元整”,并且承诺会分期付清。然而,付款期限到了,杨某却分文未付。刘师傅只能诉至法院,希望能要回自己应得的工钱,还要求杨某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等。一审诉讼中,情况发生了变化。杨某突然主张欠条所载金额与实际不符,还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准许了鉴定,但鉴定机构采用的是市场参考价,而不是双方一直以来的历史交易单价。最终核定造价仅为86,673.91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杨某支付这个较低的金额,还让双方各承担一半鉴定费(共2万元)。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个案例中,刘师傅和杨某之前有明确的交易习惯,并且已经通过微信结算和欠条达成了价款合意。但一审却因为鉴定结果而改变了判决,这让刘师傅陷入了困境。刘师傅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韩新龙律师作为他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已在诉前通过微信结算及欠条达成了价款合意,依法不应再启动鉴定,而且鉴定所采用的标准违背了双方长期固定的交易习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刘师傅一方的上诉意见。法院认定,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结算协议性质。杨某作为专业从业者,在长达数月内未对结算单提出异议,他的“未核实”主张不合常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杨某支付全额工程款123,7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还将全部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2万元鉴定费均判由杨某承担,同时驳回了杨某关于开具发票等上诉请求。本案的核心胜诉点在于“结算协议的独立性”。在承揽或建设工程纠纷中,只要双方在诉讼前已就价款达成明确结算协议(本案中以欠条形式体现),那么该协议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发包人事后单方反悔并申请鉴定,法院依法不应准许。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韩新龙律师提醒大家,首先要固定好结算过程的完整证据链,像结算单发送、对方未提异议、出具欠条等环节一个都不能少。其次,要强调交易习惯在补充合同漏洞时的优先适用性。本案二审的改判,不仅为刘师傅挽回了近4万元差额及全部诉讼成本,更警示合同当事人,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石,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书,法律效力远高于事后作出的、脱离双方本意的单方鉴定结论。韩新龙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总结出了普通人在类似案件中合法维权的方法:保留证据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各种证据,如合同、结算单、聊天记录、欠条等。这些证据是维权的关键,能够证明双方的约定和交易情况。就像刘师傅,他通过微信发送结算单,杨某出具欠条,这些都为他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了解法律虽然我们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但也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与自己权益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在遇到问题时,才能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上诉如果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要敢于就程序违法与事实认定错误问题提出坚决上诉。在很多情况下,二审可能会纠正一审的错误,为当事人带来公正的结果。刘师傅就是通过上诉,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但只要我们了解法律,保留好证据,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能在法律的保护下,让正义得以伸张。希望大家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类似问题时,能够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