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智力残疾三级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3. 智力残疾三级患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所以符合上述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比如,他们在进行较大数额的财产处分等行为时,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认,而像接受小额赠与这类纯获利益行为,可能可以独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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