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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律师成功助男方驳回女方重新分割财产诉求

2026.07.06婚姻家庭8人浏览

陈丹律师专注婚姻家事案件,办案时能抽丝剥茧,精准还原事实真相。在魏某与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中,她仔细研究协议,从房产分割认定到存款来源举证,深入挖掘细节,提供充分证据。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为魏某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最终法院采纳其观点,驳回屈某诉求,二审和再审屈某均败诉。专业律师能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陈丹律师成功助男方驳回女方重新分割财产诉求
基本案情:离婚后财产分割再起纷争
魏某(男)与屈某(女)于2002年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2016年8月3日,双方在民政局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西安市所有房产归魏某所有,具体以离婚协议为准,但未将3套当时还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写入《离婚协议书》。后来,因魏某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纠纷,屈某主张魏某隐匿婚内财产,要求分割未写进离婚协议的三套房产及1000万元存款。
办案思路:抽丝剥茧,还原事实真相
房产分割认定
陈丹律师仔细研究魏某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位于老家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婚内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男方一次性给女方150万元”,《离婚协议书》中房产部分也表明“房产如下,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一切所有权”。律师认为,虽未列明未分割的三套房产,但应视为双方签订协议时已对全部财产进行处理。且这三套房屋当时未办理产权证,不能排除双方合意将有产权证的房屋列入离婚协议,而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列入的可能性。此外,经与魏某多次沟通得知,屈某知晓这三套房屋的存在,且房屋一直登记在魏某名下,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屈某签订协议时未对该三套房产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三套房产权利的放弃。
存款来源举证
对于屈某主张的1000万存款,魏某于2017年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7年底支付400万元购房款,2018年支付600万元。陈丹律师团队提供了贷款合同、借条及转账记录,还让借款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该款项来源是银行贷款、朋友借款以及离婚后店铺的经营收入。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维护男方权益
法院经审查,最终全部采纳了陈丹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在财产分割及住房分割一栏均载明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可见双方离婚时已对西安市的所有房产进行了分割。屈某主张分割的三套房产一直登记在魏某名下,她未提供证据证明魏某对上述房产采取了隐匿、转移等手段,其称离婚后才知晓上述财产不符合常理。结合案涉房屋产权证办理情况,不能排除双方合意将有产权证的房屋列入离婚协议,而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列入的可能性。最终,法院驳回了屈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屈某上诉至二审、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均败诉。
案例启示:专业律师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这起案例充分体现了陈丹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敏锐洞察力。在面对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她能够深入挖掘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法律依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同时,也提醒人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谨慎对待财产分割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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