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送达被告人的方式有多种:1. 直接送达: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传票直接交给被告人本人,若被告人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2. 留置送达:当被告人拒绝接收传票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传票留在被告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3. 委托送达:司法机关直接送达传票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司法机关代为送达。4. 邮寄送达:通过邮政部门将传票挂号邮寄给被告人,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5. 公告送达: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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