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双方需达成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2.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夫妻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4. 经过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5. 领取离婚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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