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算刑期的方式如下:1.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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