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逃逸处理期限如下:1. 行政处理期限: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 刑事处理期限: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侦查机关会开展侦查工作,侦查期限没有明确固定时长,需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而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总之,事故逃逸处理期限因处理环节不同而有不同规定,涉及行政和刑事多个方面,各环节都需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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