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家产和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如下: 家产分割1. 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都属于共同财产。2.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但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倾斜。比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 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孩子抚养权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3.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的生活环境等因素,以做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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