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结束后提交证据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视具体情形而定:1. 一般情况下,根据举证期限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若开庭结束已过举证期限,法院通常不再接受新证据。因为举证期限的设定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影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院的审理效率。2. 但存在特殊情形时,有可能被允许提交。比如,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该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3. 此外,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那么开庭结束后提交的证据也可能会被纳入审查范围。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采信该证据,仍需综合全案情况判断其证明力。总之,开庭结束后提交证据不是绝对不可以,但要符合法定条件或经对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建议当事人尽量在举证期限内完成证据提交,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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