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会见主体:一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会见。2. 会见时间: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即可申请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后,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3. 会见手续:律师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4. 会见场所:通常在看守所内的专门会见室进行。5. 会见内容:律师可以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核实有关证据等。但不得为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嫌疑人使用,不得私自带嫌疑人离开会见场所等。6. 特殊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7. 会见记录:会见过程一般会有记录,记录内容可作为案件办理的参考。律师应当如实记录会见情况,并在会见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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