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1.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2.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3.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4.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条规定主要涉及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证据的要求、补充侦查的程序及相关期限等内容。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证据材料并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在证据不足时可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期限限制且以二次为限,若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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