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具体来说:1. 若案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就应当予以释放。这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人身权利,避免超期羁押。2. 若案件还需继续查证、审理,不能简单释放了事,此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取保候审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监视居住则是对其行动加以监视。3. 此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活动依法有序进行,防止因办案期限过长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完成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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