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添附的规定如下:1. 附合: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例如,甲将自己的瓷砖贴在乙的房屋墙壁上,瓷砖与房屋结合形成附合。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2. 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而难以识别或分离,且在经济上形成新质的物。比如,甲的牛奶与乙的咖啡混合在一起。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3. 加工: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或改造,从而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如甲将乙的木材加工成精美的家具。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原物价值时,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不过应给原物所有人以补偿。添附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所有权变动方式,旨在解决物的归属和价值分配问题,维护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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