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2.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3. 申请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说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4. 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保证人应当履行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5. 执行机关: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6.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其他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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