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沪深交易所规定,对于年度报告,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2. 半年度报告,若不能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3. 季度报告,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4. 上市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幅度,或者盈亏情况。5. 业绩预告应当以表格的形式披露以下数据:报告期、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上年同期、变动幅度。6. 若业绩预告修正,需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原因、预计的修正情况及最新预计数据。7. 业绩预告应明确说明是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终结果还是未经审计的初步情况。若为未经审计的,应提醒投资者注意业绩预告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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