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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房产共有权起纷争,如何化解?

2026.06.30婚姻家庭9人浏览

靳双权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房地产律师,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5年起就投身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2008年,他创办了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和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多年来,他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继承、拆迁、合同、婚姻、借名买房等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擅长处理房产纠纷遗产继承、借名买房、拆迁、分家析产、婚姻家事等案件。
本案的委托人林女士(化名,原告)与林先生(化名,被告)是姐弟关系。案涉的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房产是他们父母在婚内购置的,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早年去世后,1951年房屋档案曾错误记载由弟弟一人继承。“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弟弟名下,但姐弟二人长期共同收取房屋租金。后来,弟弟多次书面承诺案涉房产对半分割,可之后却反悔,主张房屋为其个人所有,拒绝配合确权及变更登记。林女士年事已高,为了明确产权、保障自己的晚年权益,委托靳双权所在的律所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为姐弟按份共有,各占1/2份额,并判令被告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靳双权团队在接收委托后,对房屋产权档案、历史登记材料、落实私房政策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他们重点固定了被告多次出具的书面信件,信件中明确载明“房屋按对半分开”“解决给你房子一半”等内容。结合姐弟长期共同收取租金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弟弟仅为名义产权人,房屋实为姐弟共有。
案涉房屋源自父母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母亲、姐弟均为合法继承人,且无证据证明原告放弃继承。1951年档案记载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确权依据。被告事后书面承诺对半分割,构成自认,结合租金共收的履行事实,足以推翻登记外观的单一效力。依据物权法诉请确认共有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在庭审中,靳双权团队围绕继承合法性、登记瑕疵、被告自认、共有事实逐一举证质证,清晰阐述了房屋来源、继承过程、权利变动及长期共有履行情况,有力反驳了被告“个人所有”的抗辩,获得了法庭的采信。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案涉九间房屋为原、被告按份共有,每人各占1/2份额;
2.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本案的胜诉,成功纠正了历史登记错误,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妥善化解了姐弟间的亲情产权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去世后,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将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在本案中,案涉房屋是父母婚内购置的,属于父母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母亲、姐弟均为合法继承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否则他们都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
在房产领域,产权登记是确定房屋权属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在某些情况下,登记的产权人可能并非实际的权利人。例如本案中,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弟弟名下,但根据相关证据,弟弟仅为名义产权人,房屋实际上是姐弟共有。这提醒我们,在处理房产问题时,不能仅仅依据产权登记来判断房屋的实际权属,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在本案中,姐弟二人对案涉房屋按份共有,各占1/2份额。这意味着他们对房屋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在本案中,被告事后书面承诺对半分割房屋,构成自认。这一自认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法院可以根据这一自认来认定案件事实。
在诉讼中,证据是非常关键的。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在本案中,靳双权团队通过固定被告的书面信件和姐弟长期共同收取租金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房屋的实际权属。这告诉我们,在处理法律纠纷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面对复杂的房产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靳双权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委托人解决了问题,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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