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典型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可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2.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像以房产抵押借款,房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3.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出质的担保方式。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质押借款,或者将存单质押给银行贷款。4. 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修理厂合法占有送修的汽车,若车主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可留置汽车。5.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如甲、乙签订合同,甲向乙交付一定数额定金,若甲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乙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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