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离婚冷静期在法律上暂不能取消。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规定。其核心法律关系是基于对婚姻关系解除这一重大事项的审慎考量。法律设立离婚冷静期,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从现有证据类型来看,法律条文是明确的书证。证明力强,是认定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的直接依据。不存在缺失关键证据的情况。在实体风险方面,若取消离婚冷静期,可能导致冲动离婚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稳定。程序上,目前没有启动取消程序的相关规定。所以,现阶段离婚冷静期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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