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和孙子的继承权不能简单地比较谁大谁小。首先,儿媳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在特定情形下会享有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为了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尽赡养责任。孙子通常是没有直接继承权的。不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从正常继承顺序看,儿媳在符合条件时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子女等)平等继承;孙子只有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才能参与继承,继承其父亲应得份额。两者在不同的法定情形下参与继承,不存在绝对的谁继承权大谁继承权小的情况。在实际案件中,关键在于是否满足相应的法律条件。例如要确定儿媳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等情况,这些因素决定了他们能否以及如何参与继承。证据方面,若涉及儿媳赡养义务,需要提供如照顾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用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代位继承则需证明其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如户籍注销证明、医院死亡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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