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如下:1. 申请主体: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 申请时间:控告人应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3. 复议机关: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控告人申请复议的,由原决定的公安机关进行复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控告人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4. 复议结果:复议机关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如果复议后认为应当立案的,会依法立案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仍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若还有新的证据等,可以继续申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等。 总之,不予立案后申请复议是控告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途径,能促使相关机关进一步审查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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