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减刑幅度: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2. 具体减刑年限:一般情况下,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十三年有期徒刑,最多减刑六年半。对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幅度的限制。例如,如果该罪犯有立功表现,可能一次减刑几个月到一年左右;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刑幅度会更大,但总体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六年半。3. 减刑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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