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考虑孩子的年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2. 其次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等,以保障孩子能有稳定的生活和良好的成长环境。3. 再者考虑双方的抚养意愿:哪一方更积极主动地希望抚养孩子,愿意为孩子付出更多。4. 最后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稳定性:尽量保持孩子生活环境相对稳定,避免频繁变动生活地点等对孩子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总之,法院判决会综合各方面因素,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公平合理地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可能会判决一方抚养一个孩子,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个孩子都由一方抚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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