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如下:1. 构成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比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或者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 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而应履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相对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3. 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在被代理人不承担表见代理后果时,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4. 被代理人的权利: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承担责任后,如果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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