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未成年少女可能涉及多种罪名,立案标准如下:1. 猥亵儿童罪:如果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实施猥亵行为,不论少女是否同意,均应予以立案追诉。比如通过抠摸、搂抱等方式侵犯少女身体。2. 强奸罪: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少女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并立案。即使双方是恋爱关系,只要女方不满十四周岁,男方与之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3.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或者侮辱其身体的行为,应当立案。例如强迫少女做出特定的侮辱性动作等。4. 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未成年少女,情节恶劣的,会立案处理。比如多次无端骚扰少女,使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一旦发现有上述侵犯未成年少女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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