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乌鲁木齐,若您遭遇法律问题,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可为您提供专业帮助。该律师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深厚,在多个法律领域成果显著。其联系地址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B2801,便于为乌鲁木齐地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2020年,某县人民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张某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2024年,张某提起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之诉。袁继尚律师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后,制定了详细的应诉方案。从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征收评估程序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证实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通俗来讲,就像一场比赛,参赛选手得有参赛资格,比赛规则也得有依据,若选手没资格或者规则没依据,比赛结果就可能被判无效。行政行为也是如此,要是实施主体没资格或者没有依据,就是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可能被确认无效。在本案中,袁律师通过详细阐述,证明案涉征收补偿协议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为政府方的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持。最终,新疆高院认为征收补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既不存在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又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某公司,双方约定“背靠背”条款及以政府审计确定工程价款。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以“背靠背”条款和未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一、二审均支持了该公司的抗辩。袁律师及团队向法院提交相关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原判决以“背靠背”条款和“需以政府审计”为由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错误。再审法院提审后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中国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某煤电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等合计19998164.28元。最终仲裁庭仅支持施工单位200余万元,袁律师为当事人减少损失1700余万元。某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给刘某,龚某实际施工但未签书面合同。龚某起诉某公司主张工程款,一审驳回其请求,龚某上诉。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存在不同情形,对于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这为案件的责任划分提供了依据。无论是政府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仲裁案件,袁继尚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如果您在新疆乌鲁木齐遇到相关法律问题,不妨前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B2801,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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