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件,我方当事人向对方提供办公场地,对方使用后却长期拖欠场地费用与水电费,还以合同无效、场地未全部交付、无法办理执照等理由拒付。王惠敏律师接手此案后,针对“合同无效但已实际占用”的核心情形,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她用搬离记录、费用支付记录、物业凭证固定对方实际使用场地至搬离当日的关键事实,依据司法解释,即便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仍应支付场地占用费,标准参照原合同约定。同时,她击破了对方所称未交付场地、锁门、无法办照等无有效证据支持的抗辩,清晰主张费用,精准核算拖欠的占用费、水电费,并主张合理逾期利息。最终,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完全采纳了王惠敏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对方全额支付场地占用费73333.33元、水电费2564.65元,还支持了逾期付款利息。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你租了别人的房子,虽然租房合同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无效了,但你确实在这个房子里住了一段时间,享受了房子带来的便利,那你还是得按照原来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给房东钱。-案例关联说明: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对方实际占用了场地,所以按照这个规则,对方应该支付场地占用费,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我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支付场地占用费的主张。王惠敏律师,硕士研究生,广东华宪润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她多年深耕土地管理和城市更新领域,熟悉土地管理、城市更新、国企管理、税务筹划等法规政策,具有丰富的项目实战经验。她不仅在上述案件中表现出色,还在立法调研、专业研究等方面颇有建树,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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