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向对方提供办公场地,对方使用后却长期拖欠场地费用与水电费,还以合同无效、场地未全部交付、无法办理执照等理由拒付。王惠敏律师代理起诉,即便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仍成功为当事人全额追回场地占用费、水电费及逾期利息。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租了别人的房子住,虽然后来发现租房合同因为一些原因无效了,但你确实在房子里住了一段时间,享受了居住的便利,那还是得按照原来约定的租金标准给房东钱。-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虽然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对方实际占用了场地,依据该规则,对方仍需支付场地占用费。王惠敏律师正是依据此规则,为当事人成功主张了场地占用费,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要求对方支付占用费的诉求。王惠敏律师针对“合同无效但已实际占用”的核心情形,制定了精准诉讼策略。她用搬离记录、费用支付记录、物业凭证固定对方实际使用场地至搬离当日的关键事实,明确指出无效合同并不意味着免单,依据司法解释,承租人仍应支付场地占用费,标准参照原合同约定。同时,她还击破了对方的抗辩,对方所称未交付场地、锁门、无法办照等均无书面证据、无有效告知记录,依法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对方全额支付场地占用费73333.33元、水电费2564.65元,并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存在长期电线电缆买卖交易,对方收货安装后,拖延支付大额货款,还在对账确认欠款后,突然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意图拒付货款。王惠敏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全程诉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债权。王惠敏律师围绕证据链、检验期、举证责任三大核心构建抗辩逻辑。她固定了对账效力,对方已书面确认欠款,属于对债权债务的明确认可,事后反悔无依据。同时,严守检验规则,对方远超合理检验期限未提异议,丧失异议权。强化举证责任,产品质量争议应由主张方举证,对方无鉴定报告、无直接证据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我方全额胜诉,成功追回欠付货款。本案系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对方为规避仲裁管辖,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双方无效。王惠敏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惠敏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明确代理策略。她指出我方作为租赁物业的合法受让人,依法继受原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仲裁条款。对方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曾以实际行为表示认可,在知晓租赁物业产权划转及我方继受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后,未明确反对仲裁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且实际向我方履行了租金支付等合同义务,双方亦未就争议管辖另行约定,应视为对方认可仲裁条款的效力。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完全采纳王惠敏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对方的全部申请,我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仲裁程序得以顺利推进。王惠敏律师,硕士研究生,广东华宪润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她多年深耕土地管理和城市更新领域,熟悉土地管理、城市更新、国企管理、税务筹划等法规政策,具有丰富的项目实战经验。在面对各类复杂的法律纠纷时,她总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商业活动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法律为你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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