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个房屋买卖纠纷案例。购房者李某、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2023年4月30日交房,购房者应在2022年10月3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然而,购房者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贷款,直到2023年7月21日才付清剩余款项。开发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通知交房,购房者却以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收房,还起诉开发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公司则反诉购房者支付逾期付款及逾期收房违约金。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和别人约好一起做一件事,你没做到或者没做好,那你就得想办法弥补,比如接着把事情做完,或者给对方一些补偿。在这个案例中,购房者逾期付款,开发公司逾期交房,都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双方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开发公司要求购房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购房者要求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求。何俊梅律师作为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有理有据地提出:购房者逾期付款事实清楚,应按补充协议约定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收房违约金;开发公司因疫情及极端天气停工,符合合同约定的顺延事由。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开发公司逾期交房170天,扣减疫情免责期90天及极端天气停工14天后,实际逾期66天,应支付违约金6030.7元;购房者逾期付款属实,但补充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过高,调整为日万分之一,购房者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646元;购房者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属实,开发公司应负责修复,购房者在此前拒绝收房不构成违约,驳回开发公司关于逾期收房违约金的请求;驳回开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2000元。何俊梅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为开发公司驳回了购房者的主要诉求,并反诉追回了违约金。再说说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案外人经福州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380万元债务,被告需以名下六套房产折价380万元抵偿给原告;若被告未按时将房产销售登记至原告或其指定人员名下,被告应以38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证登记之日止的利息。后来,因被告内部股东纠纷等原因,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长期无法完成。何俊梅律师执业4年来,专注于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建设工程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实战经验丰富,办案严谨负责。无论是面对复杂的房屋买卖纠纷,还是棘手的合同违约问题,她都能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难题,不妨寻求何俊梅律师的帮助,让专业的她为你排忧解难。她所在的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70号8层,相信她会用专业和热情为你开启法律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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