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例为例,雷某某受人社局抽调担任评委,返岗工作后身体不适,回家继续工作病情加剧,48小时内死亡,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罗超律师代理原告方,核心辩护策略围绕“视同工伤”条款展开。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地点突然生病,并且在48小时内没抢救过来,这种情况就算工伤。在本案中,雷某某从外派返回后持续工作,回家后仍处理工作事务,发病处于工作的合理延伸,符合该条款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性与连续性,该规则支撑了原告主张雷某某死亡应视同工伤的观点。律师紧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性与连续性进行实质解释,强调雷某某工作职责的持续性、延伸性,其发病时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延长段内,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同时,着力论证行政机关调查核实职责履行不充分,导致事实认定基础存在重大缺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陈某某驾驶车辆与钟某某自行车碰撞致其死亡,交警认定陈某某负主要责任,钟某某负次要责任。罗某某律师代理原告方,案件焦点集中于责任比例划分、赔偿项目与金额认定等。律师围绕具体情节对“过错程度”进行充分举证和辩论,主张机动车驾驶员负有更高安全注意义务,但受害人亦有一定过错,法院最终酌定80%的赔偿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中,罗某某在农村自建房施工中受伤,将房主黄某某及雇主扶某某诉至法院。罗超律师代理罗某某,精准定性法律关系,明确黄某某与扶某某系承揽关系,罗某某与扶某某系劳务关系。罗超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精准捕捉核心争议点,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为郴州地区的法律服务注入了专业与公正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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