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与中国法学会的会员,还担任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她热衷于公益事业,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妇女微家”,多次荣获新沂市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评定的“优秀法律志愿者”称号。以下为胡琳琳律师经办的一则典型案例。案件背景:民间借贷起纷争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及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因民间借贷纠纷闹上法庭。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起诉要求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某某(化名)不服并提起上诉,胡琳琳律师作为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为当事人积极维权。上诉要点:直击一审关键问题利息计算错误王某某(化名)指出,一审判决书在利息计算上存在多处问题。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到2013年2月21日利息仅1200元,而其偿还10450元应抵扣本金,且该30万元利息已打成借条,一审再次计算属于重复计算。同时,一审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进行利息结算,未在每次偿还时结算,不利于其利益。此外,借条约定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计算。借款合同无效被上诉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过期后未续期,且证书过期后的经营范围无高息放贷业务,其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部分借款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以上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被上诉人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一审情况:法院认定与判决借款数额认定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王某某(化名)已偿还,2014年12月14日借款11万元实际为106700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1500元实际为5万元。对于2013年3月8日的5万元借款,王某某(化名)虽称实际收到47000元但无证据,法院认定为5万元。对于王某某(化名)称部分借款为利息的辩解,因无证据法院不予采纳,认定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还款情况认定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含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偿还利息为325550元。利息标准测算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3%,各笔借款从借款日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的3255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其他事项认定法院认为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是451500元本金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利息。因借据及合同载明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未获支持。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二审结果:全面审查改判胜诉合同效力判定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借款数额确认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借款,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债权凭证,上诉人抗辩款项为利息但计算方式不合常理,且未在凭证上注明,法院采信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确认借款本金为446700元。还款及欠款核算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432650元(不包含30万元本金),扣除30万元借款的资金占用利息18050元,剩余414600元为偿还涉案八笔借款。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资金占用利息共55819元,扣除后剩余358781元冲抵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2014年2月21日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精准抓住案件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成功逆转一审不利局面,充分展现了其出色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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