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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资深律师,多起典型商标案精彩辩护助力企业合法维权

2026.06.20知识产权6人浏览

知识产权的复杂领域中,每一个案例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需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智慧去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刘东阳律师,他是北京商报点评律师,拥有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这位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十余年的资深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办理了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尤为引人注目。刘东阳律师服务的部分客户群体包含:今麦郎,ubras,金太阳教育,金六福吉祥,中都物流,正大天晴,老榨坊,道客巴巴,国文出版社,中国经济时报社,维权的图书正面管教、少有人走的路、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
“xx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涉及原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与被告王X。双方虽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而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展开了精彩的辩护。
二审法院的审理围绕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展开。第35类服务商标的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像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的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
在行为模式上,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则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刘东阳律师准确把握这些本质区别,为二审法院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详细阐释了两类商标的区别,并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从口播内容来看,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商品来源方面,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第21类)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服务对象上,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了许多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麻x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x天”商标。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x卓越麻x天”商标,并确认了“麻x天”和我方“麻x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x天”和原告“麻x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刘东阳律师通过对商标近似性的分析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成功为原告维权,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被判决停止侵犯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这些案例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他坚持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零售、食品、传媒等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在知识产权领域,刘东阳律师就像一位智慧的守护者,用专业和执着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合法权益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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