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高压电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触电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就处理过这样一起复杂的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案件。案件详情:触电引发责任纠纷原告王某某(化名)在自家仓房外维修时,不幸触及10千伏的高压输电线路,全身多处电击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这条高压线路由通信服务运营商铁塔公司实际使用,供配电由供电公司负责。王某某将铁塔公司与供电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主张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要求对其损失共计29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所策略:多管齐下争取权益作为原告王某某的二审上诉代理方,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制定了法律定性优先、事实强化并举的策略。-精准锁定“经营者”内涵:铁塔公司虽为线路产权人,却主张自身非《民法典》1240条中的“经营者”。律师团队引用最高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理解与适用论述,强调赔偿责任的“经营者”应为对危险源(高压电能)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主体。通过举证,如事故线路的电能由供电公司供应并收费,供电公司对供电接入有审查与监督权,且事故线路对地净空高度远低于安全标准,供电公司却未行使断电权等,论证供电公司同样构成法定的“经营者”,应与铁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结合类案判例与情势推理:一审认定王某某需自行承担损失30%,律师在上诉中主张应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高压电致害这类高风险作业侵权中,经营者拥有更强的风险预见、防控和损害弥补能力,即使受害人存在一般性注意过失,也不应随意扩大其责任比例。同时强调王某某并非“重大过失”,一审的责任比例畸重,请求调整为更低的、或由供电公司与铁塔公司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的比例。-以“高度”抗辩“强度”的因果推演:针对铁塔公司关于原告损害因延误治疗扩大导致,要求免除部分赔偿责任的论点,代理律师主张如果事发现场高压线路安装符合行业强制性安全标准,该伤害根本不会发生,延误手术治疗所额外形成的后果不应完全归于受害者的决定,而应为经营者所存在的、在先的重大过失所覆盖。案件结果:明确责任划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依据《高压供用电合同》,案涉高压线路的“产权人、维护与使用责任方、并从电能运营中获益的经营者”是铁塔公司,供电公司依约仅对分界点电源侧的设施维护负责,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确认伤者方存在重大过失,认可了一审确定的责任比例,铁塔公司对其获定的经营者身份负有全数赔偿责任中的70%,原告自身需负担30%的责任。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合计119,176.16元,由铁塔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案件启示:企业与个人需重视这起案件为企业风险防范和后续类似侵权纠纷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指南。对于企业来说,在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中,一旦成为高危作业的经营管理者,就可能对相关的损害负有直接的、无过错责任,不能仅以资产“使用人”而推卸法定“运营管理者”的公共安全责任。同时,高危行业安全标准是不可触碰的红线,经营管理者在设置和维护高压电力设施时务必符合所有安全标准。对于个人而言,在高风险作业致人损害类型的索赔中,法律允许对赔偿实行“过失相抵”比例化调整,因此在任何危险环境下都必须保持最大安全警觉。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这起复杂的高压触电案件中,努力为伤者争取了合理的赔偿,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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