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志胜律师:专业辩护,守护公平正义在法律的舞台上,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他就是陶志胜律师。陶志胜律师现任昌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律所刑事组及民商事组双组长、实习律师指导老师,执业年限达15年,执业证号为14502201110657645。自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全国执业A证以来,他深耕法律行业,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多个领域积累了卓越口碑。 承包合同纠纷:专业代理,驳回上诉在陶志胜律师办理过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尤为值得关注。上诉人A1、A2与被上诉人B1等人签订了砖厂承包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事宜产生纠纷。A1、A2向相关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案涉砖厂承包合同,并要求B1、B2、B3等被上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然而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A1、A2的诉讼请求。A1、A2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主张被上诉人存在故意荒置砖厂、强行收回承包权的违约行为,请求法院改判确认合同解除时间,并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此时,陶志胜律师接受被上诉人B1、B2的委托,担任其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陶志胜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他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就合同履行事实、违约情形认定、垫付费用与砖厂移交财产抵扣等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他提出,上诉人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其垫付的相关费用未超过砖厂移交财产的价值范围,费用抵扣承包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A1、A2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其主张的垫付费用金额未超过砖厂移交财产的价值范围,相关费用抵扣承包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同时上诉人要求的新增资产损失赔偿也无有效证据支撑,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A1、A2负担。陶志胜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多元业务,彰显实力陶志胜律师不仅在这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表现出色,在其他领域也有着卓越的成就。他专注于核心法律业务领域,形成了以刑事辩护为特色,覆盖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的多元化业务格局。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尤为擅长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2016年,他成功办理广西特大毒品案,通过细致梳理案件证据、精准研判法律适用、制定科学辩护策略,经过多轮开庭辩论,据理力争,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无罪释放的公正结果。在民商事与企业、金融法律服务领域,他作为柳州十一冶集团律师库核心成员,长期为该集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妥善处理大量集团旗下各类诉讼案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同时,他曾长期担任中国银行柳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分行的专项诉讼律师,在金融债权追偿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累计为两大国有银行追回经济损失逾三亿元。 公益服务,践行责任除了在专业领域的出色表现,陶志胜律师还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他多次受聘担任柳州政府某部门及南院、洛满等十余社区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期间,他为行政决策提供专业法律论证,助力依法行政;在社区法律服务中,他深入基层为居民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问、化解邻里纠纷与家庭矛盾,切实提升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法律力量。陶志胜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与行业同仁的广泛认可。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他将继续秉持“客户至上、专业高效、严谨负责”的服务理念,为更多的人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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