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并不单纯取决于签字或盖章,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所以,一般情况下,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都能使合同生效。如果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是签字并盖章,那就需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合同才生效。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只有当甲乙双方都签字且盖章后,合同才会生效。若只签字未盖章,或者只盖章未签字,合同都不生效。此外,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即使未完成签字盖章等形式,合同也成立并生效。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接收并使用了货物,虽然双方未正式签字盖章合同,但买卖合同依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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