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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数罪并罚,最终仅获四年有期徒刑

2026.06.18刑事辩护13人浏览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律师则是这场战争中至关重要的角色。张飞虎律师,作为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一、深厚背景奠定专业基础
张飞虎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曾在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期间担任过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的司法工作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迅速成为律所刑事部的核心力量。他先后审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理论研究助力实践应用
张飞虎律师不仅在实践中表现出色,还在理论研究方面颇有建树。他先后发表多篇文章,其中《罪刑相当原则适用疑难问题研究》《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民转刑”案件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疑难问题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处置路径研究》等,分别荣获全省法院不同年度司法研究课题成果二等奖。2022年11月,他的《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现状与思考》《智能化建设的规范化——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分别荣获第二届“太行法治论坛”征文活动一等奖、优秀奖。这些理论研究成果,不仅展示了他扎实的法学功底,更为他在实际案件中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三、典型案例彰显辩护实力
(一)案件详情
在舒某某案中,被告人舒某某曾任某省某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在国道某某工程建设中,通过虚报工程款、虚构欠款等方式,套取并侵吞公共财产133万余元。即便在2017年被免去局长职务后,仍在2018年利用项目部经理身份完成贪污行为。同时,他还利用工程发包、推进和结算权,先后收受多家公司负责人贿赂款共计63万元。案发后,其家属退缴123万余元赃款,另有75万元赃款被冻结。
(二)辩护策略
面对公诉机关“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指控,张飞虎律师提出了关键辩护意见。
1.罪名之辩:辩护人指出,舒某某在2018年实施侵占行为时已卸任交通局局长,不应再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应构成量刑相对较轻的“职务侵占罪”。
2.金额之辩:主张舒某某为协调工程项目送出的7万元属于“公务支出”,应在认定的犯罪金额中扣除。
3.受贿事实之辩:认为部分受贿事实中,行贿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
(三)法庭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
1.虽然舒某某被免去局长职务,但仍兼任项目部经理,其行为属于继续履行单位委派的公务,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未变,未采纳“职务侵占罪”意见。
2.7万元虽为单位利益支出,但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认定为合法“公务支出”,未采纳扣除7万元的意见。
3.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采纳“证据不足”的意见。
尽管上述辩护意见未被全部采纳,但张飞虎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被法院全面采纳。最终判决结果为:
1.贪污罪:舒某某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受贿罪:舒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受贿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3.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中的63万元受贿款被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所得的126万余元及孳息返还给原单位。
四、律师作用与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张飞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虽然部分实体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律师的参与确保了程序公正,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律师精准捕捉“自首”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实现了“有效辩护”。
此案件也给我们带来深刻启示:权力是把双刃剑,一旦用于谋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它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保障人权、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张飞虎律师以其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典范,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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