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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EPC合同纠纷陷困境,专业律师助力破局挽回损失

2026.06.186人浏览

一、EPC项目纠纷初现
事情源于一家南京的科技公司,该公司在2020年中标了内蒙古自治区某电厂锅炉机组空预器防堵、控堵EPC项目。在与电厂设备部门经过反复协商后,双方签订了EPC技术协议及商务协议,随后南京公司便开始了项目施工。然而,项目施工完毕后,问题接踵而至。由于技术交底时电厂对锅炉颗粒物浓度交底错误,导致工程磨损严重,南京公司不得不更换相关核心部件。之后,南京公司申请电厂对该EPC工程进行验收,可电厂却以工程的部件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不具备验收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甚至反诉要求南京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工程预付款。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解除EPC总承包合同,且南京公司返还已收取预付款。这一结果让南京公司陷入了困境。
二、专业律师精准应对
在二审阶段,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的曹芳律师接受了南京公司的委托。曹芳律师拥有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16年来,在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担任过众多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商投资特许经营企业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曹芳律师针对案件特殊性制定了精准的诉讼方案。
首先,曹芳律师明确指出EPC合同本质是将设计、供货、施工等为一体的建设工程合同,而非货物买卖合同。这一定性为后续的法律适用奠定了基础。在确定争议为EP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她进一步提出应优先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规定而非合同法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即便工程存在小的瑕疵,在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合同不应被直接解除。
其次,在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面,曹芳律师敏锐地发现了问题。司法鉴定所使用的鉴定数据为2022年之前工程试运行数据,但在2023年4月南京公司又对工程进行了大修调试,运行正常。因此,根据2022年之前的运行数据所做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最后,关于工程结算问题,曹芳律师强调EPC合同属于建设工程争议,施工人已经物化到工程中的人力、物力、材料等即便在合同解除后,也应当对工程价值进行结算。
三、案件结果与启示
法院经审理,对曹芳提出的部分上诉意见予以采纳,并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最终虽然法院仍然判决解除了EPC合同,但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且南京公司无须再返还预收款。这一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为南京公司挽回了损失。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无论是鉴定还是争议解决,都应以双方的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同时,并非所有的鉴定报告都无懈可击,需要专业的律师从资质、鉴定依据、鉴定过程等各个阶段积极跟进,找到司法鉴定意见的核心问题所在。本案二审代理从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司法鉴定意见瑕疵三个维度展开,每个论点均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的精细化作业能力。
在商业活动中,建设工程EPC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当遇到此类纠纷时,寻求像曹芳律师这样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的帮助,能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信在专业律师的助力下,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法律挑战,保障自身的稳健发展。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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