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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眼结算资料成追款关键!木业公司追款纠纷胜诉给你哪些启示?

2026.06.18合同纠纷5人浏览

深圳某木业公司在2021年10月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项目户内门采购合同》,约定由木业公司负责某地块商品住宅项目户内门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5,760,419.20元。合同对付款节点分阶段约定,包括货到验收后支付7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整体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至97%,剩余3%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木业公司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并经被告一项目部人员验收合格。2023年5月12日,木业公司将结算资料(含项目结算书)交付给被告一项目部相关人员。结算书中载明合同内结算金额5,760,419.20元,变更增减金额155,555.73元,结算合计金额5,915,974.93元,扣除已支付的4,608,334.44元后,结算后应付1,307,640.49元。然而,被告一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未予结算,也未对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提出任何异议,同时以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
无奈之下,木业公司委托顾英彦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顾英彦律师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支付工程款1,307,640.49元及资金占用费(按LPR标准自2023年6月12日起计算);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诉讼中,核心争议点浮现。被告一辩称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二辩称其并非合同主体、两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顾英彦律师围绕几个关键问题展开诉讼:一是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一验收合格,且已将结算资料交付被告一;二是被告一收到结算材料后长期不结算、不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三是被告一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缺乏合同依据;四是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顾英彦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时,敏锐意识到被告一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未作回应,在法律上可能有特殊意义。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的研究,确定将这份结算资料作为有力证据,证明被告一认可了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使其成为法庭上的有力武器。
从法律角度看,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方完成工程并提交结算资料后,发包方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结算并提出异议。若发包方长期不结算且不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可视为其认可施工方提出的结算金额。在该案例中,被告一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时间未处理,也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法院可推定其认可原告所提结算金额。而且,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所以被告一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没有合同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一验收合格,案涉项目已于2023年5月31日整体交付使用。原告将结算资料交付被告一后,被告一长期未予结算且从未对原告提出的金额提出异议,应推定为其认可原告所提结算金额。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被告一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一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307,640.49元。关于资金占用费,法院酌情确认自202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LPR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因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其提交的审计报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2025年3月)作出,并非每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07,640.49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二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通过这个案例可知,在商业活动中,要重视各种材料、记录和凭证,如合同、结算资料、发票、收据等,这些在发生纠纷时可能成为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证据。签订合同和进行业务往来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完成工作或交易后,及时保存好相关资料和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面对复杂法律问题和纠纷时,专业律师作用凸显。顾英彦律师经验丰富,能从案件中挑出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
顾英彦律师,法学学士,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在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领域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曾为多家全国五百强建筑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还积极投身法律援助服务,受当地司法局委派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他承诺在每个案件中,都用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擅长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领域。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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