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一位原告和其他股东一起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他持有27.987%的股份。多年过去,公司一直没有分红,他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充满了疑问。为了能更好地为股权转让等决策提供依据,他决定了解公司的实际运营和收益情况。2025年8月12日,他通过邮寄书面申请和微信的方式,向公司执行董事提出了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可没想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根本没有给他答复。无奈之下,他委托陈应达律师代理提起诉讼。在法庭上,被告公司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他们说原告没有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申请,前置程序不合法;原告及其子女投资或任职的三家公司与被告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查阅目的不正当;原告出资不实,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而且股东无权复制会计账簿和凭证,也无权委托第三方查阅。陈应达律师指出,原告已经向公司执行董事及注册地址提出了书面申请,这就应该视为履行了前置程序;虽然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但并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所以原告查阅目的是正当的;出资瑕疵并不导致股东资格丧失;并且法律是允许股东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查阅的。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原告向公司执行董事提出申请并邮寄到公司注册地址,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公司不答复就是程序违法;被告没办法证明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以及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股东知情权不会因为出资瑕疵受到影响;会计账簿和凭证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辅助查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住所地提供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提供同期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查阅、复制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另一个案例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24年3月,被告以经商需要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了13万元,双方约定借期到2024年5月15日。被告还出具了两张借条,把自己的社保卡抵押给原告,说原告有权支取卡内钱款用于还款,同时约定如果到期不还,要承担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可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仅没还钱,还挂失了原社保卡。原告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只好委托陈应达律师提起诉讼。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没有实际交付借款,部分款项没有转入他的账户;就算借贷关系存在,原告明知他借款用于赌博,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而且借条没约定利息,原告无权主张按四倍LPR计算利息。陈应达律师代理原告后,收集了借条、借款人担保书、社保卡、转账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财产保全担保费收据等证据,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说明,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条和担保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已经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实际交付;因为被告挂失社保卡并重新办理,原告只自行支取了7000元,另外收了4400元,还有118600元本金没还;律师费和保全费有明确合同依据,应该由被告承担。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分四次向被告出借13万元的事实很清楚,证据也很充分。借条没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担保书中关于月息2%的约定不明确,所以借期内没有利息,但逾期利息要从2024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已经收取的11400元要冲抵本金。被告说借款用于赌博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8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通过这两个案例,当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多问自己:做这件事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对方提出的理由有没有法律依据?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比如在股东知情权方面,若为股东,想要查阅公司资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在民间借贷中,借钱时要明确约定好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且保留好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法律复杂多变,很多时候直觉和法律真实界定存在很大落差。而律师就像是专业的导航员,能帮我们看清事情的法律本质,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若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想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不妨咨询专业律师。陈应达律师,浙江绍兴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是首批“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他执业11年来,办理了多起刑事、离婚及合同经济纠纷成功案件,现担任10余家绍兴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若有刑事涉诉案件、离婚诉讼、合同经济纠纷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不妨寻求他的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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