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一位原告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公司,原告持有27.987%的股份。多年过去,公司一直未分红,原告对公司经营状况存疑,想了解实际运营和收益情况,为股权转让等决策提供依据。2025年8月12日,原告通过邮寄书面申请和微信的方式,向公司执行董事提出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答复。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公司提出一系列抗辩理由。称原告未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申请,前置程序不合法;原告及其子女投资或任职的三家公司与被告经营范围有重合,认为原告查阅目的不正当;指出原告出资不实,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还称股东无权复制会计账簿和凭证,也无权委托第三方查阅。陈应达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有力反驳。他指出,原告已向公司执行董事及注册地址提出书面申请,应视为履行了前置程序;虽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但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原告查阅目的正当;出资瑕疵不导致股东资格丧失;法律允许股东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查阅。法院审理认可了陈应达律师的观点。确认原告向公司执行董事提出申请并邮寄至公司注册地址,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公司未答复构成程序违法;被告无法证明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以及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股东知情权不受出资瑕疵影响;会计账簿及凭证可查阅但不能复制,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辅助查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住所地提供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提供同期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查阅、复制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24年3月,被告以经商需要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双方约定借期到2024年5月15日。被告出具了两张借条,还把自己的社保卡抵押给原告,约定原告有权支取卡内钱款用于还款。同时,双方约定若被告到期不还,要承担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还挂失了原社保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称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部分款项也未转入其账户;声称即使借贷关系存在,原告明知其借款用于赌博,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认为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无权主张按四倍LPR计算利息。陈应达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组织证据。提交了借条、借款人担保书、社保卡、转账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财产保全担保费收据等,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庭审中,律师重点阐明,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条及担保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已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实际交付;因被告挂失社保卡并重新办理,原告只自行支取了7000元并另收4400元,剩余118600元本金未还;律师费及保全费有明确合同依据,应由被告承担。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分四次向被告出借1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条未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担保书中关于月息2%的约定指向不明,认定借期内无利息,但逾期利息应从2024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已收取的11400元应冲抵本金。被告关于借款用于赌博的抗辩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8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陈应达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拥有11年执业经验,是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不仅在刑事涉诉案件、离婚诉讼、合同经济纠纷案件等领域办案经验丰富,还担任着10余家绍兴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他工作之余积极参与公益项目,获得过绍兴市2020年度表现突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称号。若你在法律方面遇到难题,可相信陈应达律师,他会用专业和真诚为你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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