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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多领域出击,成功化解复杂法律难题

2026.06.18综合5人浏览

2020年,某县人民政府发出《某区域两侧房屋征收决定书》,随后张某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然而,2024年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之诉。袁继尚律师接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后,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情况,认真研究案件。他从多个关键方面制定了应诉方案,涵盖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征收评估程序的合法性、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征收决定及征收行为合法性、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以及征收协议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等问题。他详细阐述这些要点,以证实案涉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通俗来讲,就好比一场比赛,如果裁判没有裁判资格,或者比赛规则没有依据,那这场比赛的结果就是无效的。在行政行为中,如果实施主体没有资格或者行为没有依据,那这个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在本案例中,如果征收补偿协议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那协议就可能被确认无效。但袁继尚律师通过详细的分析和论证,证明案涉协议不存在这些问题,该规则支撑了县人民政府在案例中对于协议有效的抗辩。
最终,新疆高院认为征收补偿协议系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判断行政协议是否有效,既应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规定,亦应适用民事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本案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又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最终驳回了张某要求确认无效的上诉请求。袁继尚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分析,成功维护了县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
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某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及需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而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以“背靠背”条款和尚未进行政府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该公司的抗辩事由。
袁继尚律师及团队律师没有放弃,他们向法院提交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住建部的相关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这些文件和观点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同时,他们认为原判决认为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依据“背靠背”条款可以拒付工程款是错误的,并提交了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强调总承包方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理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以确保施工方取得工程款。
再审法院提审后认为原审法院以“背靠背”条款和“需以政府审计”为由而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是错误的,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袁继尚律师凭借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为当事人赢得了新的机会。
中国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业主单位新疆某煤电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前期费用、财务贴息损失、违约金等合计19998164.28元。袁继尚律师在案件中深入分析,指出前期费用是项目施工正式入场后完成项目施工的一般性准备工作,而本案的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已纳入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故不应支持施工单位主张的前期费用。同时,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结算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法》项下法定支付方式之一,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行为是支付行为完成的标志性动作,持票人签发票据后,对方接受汇票并贴现,是票据权利的合法行为,因票据贴现致利息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最终仲裁庭仅支持施工单位200余万元,袁继尚律师为当事人减少损失1700余万元。
袁继尚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在各类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他现任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如果你在法律方面有任何需求,可以前往乌鲁木齐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B2801找袁继尚律师寻求帮助。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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