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大连市某模塑产业园内一场大火打破了往日的平静。原告某机电公司承租的6号厂房被无情的大火吞噬,装修、设备、货物等瞬间化为灰烬,损失高达巨额。消防救援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点在产业园内某机械公司厂房西部空压机房附近吊顶内,起火原因是模塑公司库房入户线铜铝导线连接部位接触不良引燃下方可燃物。面对如此惨重的损失,原告认为模塑公司、机械公司、产业园产权方、出租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都存在过错,于是将这五方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直接财产损失196万余元、租金损失2万余元,以及鉴定费、拆除工程款等共计200余万元。一时间,各方陷入了责任推诿的漩涡,一场激烈的法律较量就此展开。模塑公司委托专业律师应诉后,律师迅速展开了深入调查和分析。他们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园区租赁关系、消防安全规范及各方证据,制定了一套层层递进的代理思路。律师首先针对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提到的“模塑公司库房入户线”进行了举证。他们证明案涉入户线是产业园出租方敷设的,属于出租给模塑公司的仓库配套设施,并非模塑公司自行安装、改动。而且起火点位于另一承租企业机械公司的厂房区域,模塑公司无法对该区域内的线路进行维护、排查,所以对铜铝导线连接不良的故障没有任何过错。律师进一步指出,案涉入户线的铜铝导线连接、裸线敷设行为均是出租方所为,这违反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是线路接触不良的根本原因。而起火后引燃的聚苯乙烯、聚氨酯等可燃物,是机械公司装修厂房时使用的易燃材料,与模塑公司毫无关联,所以模塑公司并非火灾发生的责任主体。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律师举证证明产业园产权方、出租方交付的厂房未取得合法建设工程及消防行政许可,存在未设置消防车道、防火墙、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多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耐火等级也未达规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发现火情、未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这些主体的过错才是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多家企业重大损失的核心原因,与模塑公司无关。针对原告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从多个方面提出了抗辩。评估准则适用错误,火灾损失评估应适用专门的火灾损失统计规范,而评估机构援引准则不当;评估方法错误,未考虑烧损率、未扣除残值,成新率确定无依据,导致评估价值严重虚高;评估范围混乱,将案外两家公司的资产纳入原告损失范围,与本案无关联性;评估资产权属不明,原告未提供完整的采购凭证、权属证明,无法证实受损资产的真实归属及价值。根据模塑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出租场所安全协议书》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律师强调出租方对园区多家承租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法定义务。案涉火灾的核心问题均源于出租方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出租方承担,模塑公司作为承租方无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经过法院的全面审理,最终采纳了模塑公司代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法院认定案涉铜铝导线的安装人无法举证证明为承租方,出租方作为园区承租人、次出租人及管理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在厂房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对外出租,对火灾发生及损失扩大存在主要过错,判令其赔偿原告火灾损失1372246元(按原告合理损失的70%计算)。原告作为承租人,明知厂房存在安全隐患仍承租,自身存在次要过错,自行承担30%的损失。同时,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模塑公司、产业园产权方、机械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也于法无据,予以驳回。鉴定费、拆除工程款等必要支出,按原、被告的责任比例分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24804.2元,由出租方承担62325.8元。模塑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成功胜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模塑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及损失扩大无任何过错,既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无违约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为同类多被告侵权纠纷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的参考,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责任归属。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火灾事故赔偿纠纷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理清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法律为你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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