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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欠条”纠纷:法院驳回诉求,借贷风险如何规避?

2026.06.18婚姻家庭7人浏览

原告夏yy与被告少泽曾是情侣关系,在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共同生活。恋爱期间,双方有频繁的微信、支付宝小额资金往来。2022年3月17日和7月18日,被告两次出具欠条,分别为8300元和10000元,共计18300元。后来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原告持欠条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3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均用于维持日常生活花销,并非借贷。被告称欠条是在双方闹矛盾分手时,为摆脱原告纠缠而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欠条中均未载明欠款性质,双方也未形成借贷合意”。没有借贷合意,民间借贷关系便无法成立。
原告提交的两张欠条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欠条未载明欠款性质,仅写了“今欠”某金额,无法确定该款项是基于借款、货款、赔偿款还是其他原因产生。其次,被告出具欠条后,双方并未分手,仍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期间还有大量资金往来。这表明欠条并非双方对过往借款的结算确认,更像是情感纠纷中的一种“安抚”表达。此外,被告辩称其患有狂躁症和抑郁症,在书写欠条时可能无法正确辨别是非对错,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欠条作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力。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借贷合意,还要求款项的实际交付。原告仅提供了欠条,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何时借款、借款用途、借款方式(现金还是转账)等关键事实。而被告提供了双方恋爱期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这些资金属于共同生活开销,而非借款。原告无法从这些混杂的日常往来中剥离出18300元的“借款”并证明其交付事实。
被告指出,原、被告系非婚同居关系,分手时写下的欠条实质上是分手费或情感补偿。根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因非婚同居关系产生的“分手费”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约定,法律不予保护。虽然法院判决未直接以此作为主要裁判理由,但这一抗辩与法院认定的“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欠条不具证明力”相呼应,共同表明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夏yy主张民间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因此法院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情侣之间如果存在借贷行为,一定要明确表达借贷意图,避免模糊不清。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的性质是借款,并约定还款时间、方式等重要事项。
在借款交付时,尽量通过转账方式进行,并保留转账记录。如果是现金交付,最好有第三人在场见证,并要求对方出具收条。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款项的交付。
如果借款到期,应及时向对方催款,并保留催款记录。催款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借款事实和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
情侣间的借贷纠纷往往涉及感情和金钱的双重因素,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在恋爱期间,双方应保持理性,明确金钱往来的性质,规范留痕,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不幸遇到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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