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年逾八旬的老母亲甲。她的儿子张某某原是大关县交通局的员工,2010年10月11日,张某某在工作途中遭遇意外,踩滑摔下岩当场死亡。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亡。大关县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也核定甲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符合供养亲属范围,于是从2011年11月起,由乙按月向甲支付张某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然而,命运似乎并未眷顾这位可怜的老人。2020年10月,云南省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当乙将甲的抚恤金待遇录入省级系统时,系统提示甲已在省本级享受另一子张某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待遇,导致无法录入张某某的抚恤金信息。随后,乙单方面停发了甲基于张某某工亡应得的抚恤金。甲自然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认为,甲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张某的抚恤金,未能证明张某某生前系其“主要生活来源”,最终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对于甲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看到普通大众在面对法律问题时的无奈。对于“主要生活来源”这一专业法律概念,甲可能并不清楚如何去证明,而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做出了不利于甲的判决。甲没有放弃,她委托代基辉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代基辉律师接手案件后,展现出了专业律师的敏锐洞察力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代基辉律师明确指出,一审法院错误理解了“主要生活来源”的适用条件。甲在张某某工亡时已71岁高龄,既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张某某生前对甲的赡养义务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乙在2020年11月前连续九年发放抚恤金的事实本身,就足以证明张某某系甲的主要生活来源。这一观点的提出,为案件的扭转奠定了基础。代基辉律师强调,甲的两个儿子张某、张某某生前均缴纳了工伤保险,二人先后因工死亡,甲作为二人的共同供养亲属,依法应获得两份独立的抚恤金。只要甲不存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丧失领取资格的情形(如被收养、死亡等),就不能因其已享有其中一份抚恤金而剥夺另一份抚恤金的权利。这一法律论证,从根本上阐述了甲应得双份抚恤金的合法性。代基辉律师还在代理意见中深刻指出,行政机关应当“诚信”履行义务、“友善”对待工亡家属,不得因内部系统不兼容等技术性理由减损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这一论述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更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法律更具温度。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代基辉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甲补发自2020年1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未足额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并自判决生效后继续履行发放义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均由乙承担。这个案例的胜诉,不仅为年逾八旬的甲挽回了被停发的抚恤金,更确立了工亡职工父母同时享有来自多名工亡子女的多份抚恤金的重要裁判规则,充分体现了对老年遗属权益的司法保护。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启示。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当遇到法律问题时,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涉及专业法律概念和复杂法律程序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专业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焦点,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法律是公正的,它会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即使遇到像系统不兼容这样看似不可抗拒的因素,也不能成为减损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理由。我们要相信法律,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还是像本案中的抚恤金问题,都需要我们保持冷静,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让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更加从容。法律科普知识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只要不存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丧失领取资格的情形(如被收养、死亡等),就不能因其已享有其中一份抚恤金而剥夺另一份抚恤金的权利。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