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西安市民张三(化名)遭遇了人生的重大变故,她的母亲李四(化名)因病去世。李四留下了一张工商银行储蓄卡,卡内余额超过60万元。张三作为母亲的独生女,本以为可以顺利取出这笔钱,却没想到遇到了巨大的阻碍。当张三前往工行某支行办理取款时,银行以“规范”为由拒绝了她。银行依据《储蓄管理条例》及央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通知,要求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证明办理支付。张三未能提供该文书,所以银行表示“不予办理并无不妥”。张三面临着现实的困境,她确实是母亲的唯一继承人,但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一系列证明材料,部分历史档案年代久远,调取困难。而且银行与公证处之间的“程序空转”,让这笔本应顺利继承的存款陷入了僵局。在无奈之下,张三委托了专业律师提起诉讼,将工行某支行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直接判令银行支付存款本息。在法庭上,被告银行坚持三点抗辩。首先,银行称系统显示截至2025年12月2日,账户余额为641,304.02元(活期423,933.24元+定期217,370.78元),而非原告主张的623,499.46元;其次,银行认为原告未提交继承权证明书,其拒付符合监管规定,不存在过错;最后,银行表示愿在原告提交合法公证文书后付款,故不应承担诉讼费。而律师的代理策略则直击要害。律师指导当事人调取西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存档的《入伍登记表》《军队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以此证明张三是李四唯一子女。同时,律师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李四母亲死亡注销证明,补齐“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据链。在法律论证方面,律师指出银行混淆了“继承权证明”与“司法确认”的边界。在继承人身份能够通过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银行不能以缺乏公证文书为由无限期拖延支付,这既违反《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也违背了商业银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庭审后,法院依职权调取西安市公证处2003年出具的《出生公证书》,进一步印证张三与李四的母女关系。至此,“张三系李四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闭环。2026年4月3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被继承人李四名下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支行的账号合计存款本金641,304.02元及利息,归原告张三所有。”关于诉讼费,法院特别指出:庭审前原告未能向被告方证明其系李四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经庭审调查,方能确认被告在已经确认原告身份后,仍然坚持需要法院作出裁判,故原、被告应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分担。最终,案件受理费10,035元减半收取5,017.5元,张三负担4,517.5元,银行负担500元。这一分担方式实质认可了银行在诉讼启动阶段的程序性抗辩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明确了其在事实清楚后的“坚持裁判”行为增加了诉累。这个案例虽然标的额不算大,但却具有典型意义。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专业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重要作用。证据挖掘:化“无解”为“有解”继承权公证的难点往往在于历史档案缺失。在这个案例中,律师没有被动等待当事人自行收集材料,而是主动申请法院调查令,跨地域调取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并配合法院依职权调取军队干休所档案、公证处历史卷宗,将分散在多个机构的碎片化信息整合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这种“考古式”取证能力,是破解继承僵局的关键。路径选择:诉讼倒逼效率面对银行的程序性拒绝,律师没有建议当事人陷入“公证—补材料—再公证”的无限循环,而是果断选择诉讼程序。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不仅直接确认了继承权,更形成了银行可据以付款的“法律文书”,一步到位解决问题,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规则推动:个案中的制度反思本案判决实际上对“继承权证明书”的适用边界进行了司法诠释:当继承人身份能够通过其他有效证据充分证明时,银行不应以缺乏公证文书为由消极不作为。律师的代理意见为这一裁判思路提供了事实和法律基础,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对于众多面临“取款难”的继承人而言,这个案例提示我们:当程序成为权利的障碍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或许能打开另一扇门。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要轻易放弃,要相信法律会给予我们公正的裁决。法律科普知识点:在继承人身份能够通过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银行不能以缺乏公证文书为由无限期拖延支付,这既违反《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也违背了商业银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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