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大连市某模塑产业园内厂房发生重大火灾。原告某机电公司承租的6号厂房在火灾范围内,厂房里的装修、设备、货物等均被烧毁,损失惨重。消防救援大队经调查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在产业园内某机械公司厂房西部空压机房附近吊顶内,起火原因是模塑公司库房入户线铜铝导线连接部位接触不良,引燃了下方的可燃物。原告认为模塑公司、机械公司未按安全生产规定生产,产业园产权方、出租方交付的厂房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物业管理公司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原告将这五方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直接财产损失196万余元、租金损失2万余元,以及鉴定费、拆除工程款等,总计200余万元。模塑公司作为被告之一,觉得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便委托专业律师应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准备,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园区租赁关系、消防安全规范以及各方证据,制定了清晰的代理思路。律师首先针对火灾事故认定书里提到的“模塑公司库房入户线”进行了抗辩。律师拿出证据证明,这条入户线是产业园出租方敷设的,是出租给模塑公司仓库的配套设施,并非模塑公司自己安装、改动的。而且,起火点在另一承租企业机械公司的厂房区域,模塑公司根本无法对该区域内的线路进行维护、排查,所以模塑公司对铜铝导线连接不良的故障没有任何过错。律师还指出,案涉入户线的铜铝导线连接、裸线敷设行为都是出租方所为,这违反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是线路接触不良的根本原因。而起火后引燃的聚苯乙烯、聚氨酯等可燃物,是机械公司装修厂房时使用的易燃材料,与模塑公司无关,所以模塑公司不是火灾发生的责任主体。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律师举证证明,产业园产权方、出租方交付的厂房未取得合法建设工程及消防行政许可,存在诸多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如未设置消防车道、防火墙、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耐火等级也未达到规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也未及时发现火情,未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这些主体的过错才是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多家企业重大损失的核心原因,与模塑公司无关。对于原告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从多个方面提出了抗辩。律师称评估准则适用错误,火灾损失评估应采用专门的火灾损失统计规范,评估机构援引的准则有误;评估方法存在问题,未考虑烧损率、未扣除残值,成新率的确定也无依据,导致评估价值严重虚高;评估范围混乱,将案外两家公司的资产算入原告损失范围,与本案无关;且评估资产的权属不明确,原告未提供完整的采购凭证、权属证明,无法证实受损资产的真实归属和价值。律师根据模塑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出租场所安全协议书》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调出租方对园区多家承租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法定义务。案涉火灾的核心问题是出租方未履行该法定义务,所以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出租方承担,模塑公司作为承租方没有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法院经过审理,全面审查各方的证据和抗辩意见,最终采纳了模塑公司代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法院认定,案涉铜铝导线的安装人无法证明是承租方,出租方作为园区承租人、次出租人及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且在厂房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对外出租,对火灾发生及损失扩大存在主要过错,所以判令出租方赔偿原告火灾损失1372246元,按照原告合理损失的70%计算。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承租人,明知厂房存在安全隐患仍承租,自身存在次要过错,所以要自行承担30%的损失。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模塑公司、产业园产权方、机械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鉴定费、拆除工程款等必要支出,按照原、被告的责任比例分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24804.2元,由出租方承担62325.8元。模塑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场应诉取得了全面胜利。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总结出重要的法律要点,这对我们在遇到类似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很有帮助。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核心要点。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模塑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及损失扩大没有过错,既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未违约,所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为同类多被告侵权纠纷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参考。总之,这起厂房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学习样本,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火灾事故中责任的划分方式,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增强法律意识,遇到问题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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