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平台的“灰色生意”被告人朱某某是广东省东莞市微良元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股东。2015年,他购入“试折淘”平台后,伙同陈某某等人对其进行改造,增添了为商户提供虚假交易记录和虚假点赞点评的功能。他们建立起一套复杂的运营体系,以东莞市微良元素科技有限公司为核心,负责平台技术维护与运营管理,其他关联公司负责推广和营销。该平台通过吸引淘宝、京东等电商商户充值成为会员,让商户预存商品资金及佣金后发布刷单任务。平台再招募“刷手”垫资完成虚假购物流程并给出虚假好评,事后返还本金并支付部分佣金,平台则从中抽取会员费及佣金提成。经司法会计鉴定,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试折淘”平台涉及总金额高达9933万余元,扣除运营成本后的违法所得为2256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朱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运营网络刷单平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对他们提起公诉。精准辩护:此罪与彼罪的较量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律师制定了以“准确定性”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本质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而非非法经营罪。从行为本质来看,朱某某运营“试折淘”平台的核心是组织虚假交易、虚构销量与好评,这属于商业宣传造假行为,并非无证从事专营专卖等需许可的经营活动。从法律规范对接角度,律师将被告人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定义进行比对,发现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广告必须真实、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强制性规定。在罪名选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重点规制的是违反国家特定领域经营活动准入制度的“未经许可”经营行为。而“刷单炒信”行为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将其设定为需专门许可的“经营项目”,其违法根源在于宣传内容的虚假性。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其犯罪主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能够涵盖为商户提供有偿虚假宣传服务的平台运营者,犯罪客体直接指向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本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质更为匹配。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纠正了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罪罪名。合理限定责任范围在确定罪名后,辩护律师进一步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以合理限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一方面,朱某某仅对其实际控制、运营的“试折淘”平台所产生的违法所得承担责任。为其开发并提供技术支持的“牵月试用”平台,由他人独立运营、自负盈亏,与朱某某无关,其数额不应计入。另一方面,对于违法所得总额,律师认可司法鉴定机构以平台净收入扣除合理运营成本(主要是员工工资、提成)的计算方式。追缴时应区分平台共同所得与朱某某个人实际获利,法院最终单独追缴其个人工资200,000.08元,采纳了该辩护思路。争取从轻处罚除了罪名和数额的辩护,律师还全面梳理了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稳定认罪,构成坦白,符合认罪认罚从宽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朱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主要是因为在互联网经济新业态下对法律边界认识不清,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宽。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这些情节,在认定主犯的前提下,对朱某某判处了一年八个月的有期徒刑,该刑期低于虚假广告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最高刑,体现了从宽处罚的精神。案例启示这起案件对于我们理解和应对新型网络犯罪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首先,它明确了“刷单炒信”行为应以虚假广告罪定罪,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精准对接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展现了精细化辩护在复杂经济犯罪中的重要价值,通过构建罪名定性、数额限定、量刑从轻的完整体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凸显了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在量刑中的关键作用,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并向法庭充分论证,是争取较轻刑罚的有效路径。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于商家来说,靠虚假宣传来获取利益终究是不可持续的,只有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而对于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警惕,不被虚假的销量和好评所迷惑,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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